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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
第九条
有效
本市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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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