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拥军优属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充分发挥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作用,影响和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拥军优属工作。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