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随军未就业家属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