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申请公租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保障。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本市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相关项目改造范围。

拟订宅基地使用方案时,对农村抚恤优待对象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