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优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