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抚恤优待对象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抚恤优待对象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