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军人子女和退役军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入学、升学、资助、培训等教育优待。

军人从外埠调入驻津部队,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军人在驻本市行政区域内部队调动工作,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