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营区基础设施、训练设施等军事设施的建设,依法保障部队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等需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