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