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在永定河流域有破坏自然资源、妨碍防洪安全、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文化遗产等情形的,由有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