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永定河流域防洪排涝工作,完善防洪抗灾体系,健全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防汛避险宣传和安全教育,提高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