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洪安全第十七条有效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海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本市防洪排涝规划等要求,加强永定河流域防洪工程设施的布局、建设和管理,强化河道综合整治,保障防洪安全。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对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