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定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作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加大永定河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统筹推进永定河流域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

在永定河流域内开展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