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定河流域防洪相关工作纳入城市防洪规划,并按照国家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等的要求,明确永定河防御洪水安排以及河道、蓄滞洪区、排涝工程等建设要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