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一条有效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海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水资源综合规划、水网建设规划、防洪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海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为支撑,加强永定河流域保护,发挥规划对永定河流域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