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滨海新区应当加强绿色低碳城市建设,强化生态环境治理,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产领域节能降碳,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
滨海新区应当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鼓励新能源领域技术创新、体制创新和模式创新。
支持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探索开展绿色低碳领域技术研发、标准制定、成果转化、产品应用等活动,推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支持滨海新区在国家循环经济战略布局中发挥引领作用,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推动打造全国性、功能性的资源回收再利用平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