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第四章 开放合作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全力支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合作平台、合作中心建设运行,推动滨海新区用好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数字经济合作平台,在跨境数据流动、人工智能应用、智慧城市建设、数字贸易等重点领域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