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第三章 改革创新第三十条有效本市鼓励在滨海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过程中勇于探索、敢于担当,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环境。在滨海新区开展改革创新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要求,勤勉尽职,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依规免除其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