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第三章 改革创新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滨海新区改革和创新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关规定,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关决定、决议,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