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