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