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赋予滨海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具体事项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