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履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滨海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组织落实国家和本市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统一推进综合交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四)推进落实港产城融合发展;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