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因法律援助事项案情重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请求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事项,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