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