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以及口岸查验机构、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口岸诚信企业评价机制,协同优化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为基础的口岸通关分类管理和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