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口岸服务条例/第五章 口岸环境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以及口岸查验机构、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口岸诚信企业评价机制,协同优化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为基础的口岸通关分类管理和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