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进全省口岸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口岸资源的节约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构建清洁低碳的口岸用能体系。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新建口岸建设时应当同步推进环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综合利用,已建成口岸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口岸绿色环保、高效、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