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口岸服务条例/第四章 口岸通关服务优化第二十八条有效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举办重要国际会议、重大国际赛事、大型国际展览等重大活动的需要,建立通关服务保障机制。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重大活动的特点和通关需求,共同开展通关服务保障工作,必要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职责,确保重大活动通关安全便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