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本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通关合作需求,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口岸跨区域合作机制,推进云南口岸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南向国际陆海大通道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口岸查验机构创新区域通关监管模式,复制推广通关便利化措施,优化旅客、货物中转流程,扩大区域通关便利措施的适用范围。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应当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加强口岸物流协作,推进公铁联运、海公铁联运、公铁水联运等多式联运发展,支持口岸运营单位开展跨区域合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