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口岸服务一站式运行机制作用,协调配合口岸查验机构整合监管资源,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促进跨境贸易便捷。

口岸查验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人员,改进通关服务,缩短通关时间,确保通关及时、高效、便捷。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推进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通关各环节的联动协作,及时协调处理涉及通关模式创新、影响通关效率和口岸运行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报请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