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口岸服务条例/第四章 口岸通关服务优化第二十六条有效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通关服务场所建设,组织口岸查验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进驻集中通关服务场所联合办公,协调做好集中通关服务场所的水电、通信等服务保障工作,方便企业或者个人办理通关申报及相关的税务、外汇、金融等业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