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口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口岸城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建设产城融合、城乡融合的口岸城市。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