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口岸服务条例/第三章 口岸运行与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口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口岸城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建设产城融合、城乡融合的口岸城市。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