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口岸贸易发展水平,发展口岸特色商品贸易和跨境贸易,推动边民互市贸易创新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促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