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口岸服务条例/第三章 口岸运行与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口岸贸易发展水平,发展口岸特色商品贸易和跨境贸易,推动边民互市贸易创新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促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