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非口岸区域需要临时开放或者限制性口岸需要临时突破限制条件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国(关、边)境的,经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直属海事机构商有关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协调保障口岸查验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