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口岸服务条例/第二章 口岸开放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口岸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推进智慧口岸建设。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加强口岸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各方信息互联共享和资源协同联动,提升口岸监管和服务效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口岸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口岸主管部门、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之间实现公共数据共享。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