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