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