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法律援助申请材料转交、文书交换等方面的衔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