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制定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健全服务管理、监督保障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消防救援、教育、数据、档案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