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