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特点、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为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律援助人员。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十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调配机制,对相关区域法律服务资源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跨区域调配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