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并授权法律援助机构核查。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和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健全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线上核查机制。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消防救援、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经济状况、人员身份等数据共享,提升核查工作效率。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