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申请人可以就近向区法律援助机构递交法律援助申请,或者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转交本市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告知申请人;
(四)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电子证照应用获取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的请求明显缺乏基本事实、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和证据重复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