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对于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