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于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