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的;
(二)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消防人员的遗属,按照本规定第十条事项范围主张相关权益的;
(三)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
(四)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
(五)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
(六)遭受学生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
(七)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主张相关权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