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禁止饲养、出售烈性犬和大型犬,导盲犬、助残犬除外。

禁止饲养、出售的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