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含托育服务组织、幼儿园)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禁止养犬。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