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犬只防疫、登记和流浪犬控制、狂犬处置、违法养犬行为处理等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二)不依法履行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等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三)不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四)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