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犬只防疫、登记和流浪犬控制、狂犬处置、违法养犬行为处理等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不依法履行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等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

(四)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