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和其他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信用系统,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